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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9-02-27 1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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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拆迁单位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强拆过程中,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出现违规、违章行为,从而损害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得不偿失。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强制拆迁的条件。

一、强制拆迁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强制拆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强拆,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另一种是司法强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根据《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强制拆迁可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行政机关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者,才能够启动强制拆迁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强制拆迁。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有权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如果市县政府把不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房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则这样的强制拆迁必然是违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首先必须要求市、县政府的责成行为正确。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责成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对建设部门的申请严格审查:即应审查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经过了裁决、是否提供了周转房、安置房或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是否办理了证据保全、申请机关是否经过了听证、集体讨论,等等。市县人民政府对不能同时满足以上诸多条件的,不能立即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决定。如果缺少相关资料,如申请书之类的材料,应告知其补齐,待补齐后再作决定;如果经审查没有经过裁决或没有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或涉及有事后不能补救的争议或不符合其他实质条件的,不得作出责成决定。

二、不能实施强拆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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