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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可以随时分割吗?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10-09 14:02:50
摘要: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下文上海房产律师咨询为您详细讲述。
案件回放:
小英的姥爷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在法院的主持下,小英与小莉和其他法定继承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小英享有此房7/8的产权,小莉享有1/8的产权。
因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小英将小莉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此房。
小莉则认为,当时她要的就是房屋份额,现在房子无法分割,只能等拆迁时再处理。
本案审理中,小英要求享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同意按照房地产总价的1/8向小莉支付补偿款。小莉也要求房屋归其所有,但只同意向小英支付补偿款3万元。
法院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59万余元,评估费为3000元。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产权归小英所有,小英给付小莉房产份额折价款7万余元,房产评估费由小英负担2625元(7/8),小莉负担375元(1/8)。
法官析案:
小英姥爷的遗产经法律文书确认由小英和小莉按份共有。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因小英与小莉并未约定不能分割这套房屋,所以她们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小莉不同意分割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现评估机构对房屋已经进行了价格评估,小英要求获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按照房屋评估价值及小莉拥有的房屋份额对小莉予以补偿,理由正当。
小莉虽也主张获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但其同意支付的补偿款数额远低于小英拥有房产份额的价值,所以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