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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公证如何继承房产?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12-29 1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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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那么,不需公证如何继承房产?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据此继承房产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了。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这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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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此实施细则,申请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时可选择的途径如下:

一、遗嘱继承或遗赠

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如果继承人之间对遗嘱或遗赠有异议的,办理遗嘱公证显得很有必要。毕竟,公证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公证处在严格遵守公证申请人的意愿下完成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有着定纷止争的效果。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有三种途径:

1、公证继承:即使废止房产继承的强制公证,但这仍是当事人在办理产权过户中的可选择方式之一。

2、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或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最终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

所以,不需公证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办理房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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