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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房屋唯一证据吗?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07-27 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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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产证是房屋唯一证据吗?房产证在诉讼中只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基础关系发生动摇时,对它的证明力也会产生影响,对于房产属权的认定,还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

伪造前妻签名办房产证

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何权(化名)是于洪区煤建公司的职工。1990年,何权再婚娶了苏兰(化名)。第二年,何权的单位为他们夫妻买了两套房子。夫妻两人商量后,将房子更到苏兰名下,并于1993年7月办理了更名手续。1996年6月,何、苏两人自愿离婚,离婚时何权同意将一套房子给苏兰。四个月后,何权又将属于自己的房子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苏兰。

1997年,离婚后的苏兰让弟弟为自己照看房子,独自一人远赴美国打工。见前妻一直没有回国,何权就打起房子的主意。2002年,何权以伪造苏兰签名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沈阳市房产局为何权发放了房产证。

房产证无效却得了房子

有了房产证,何权理直气壮地找到苏兰的弟弟,让他将房子腾出来。见到房产证,苏弟大吃一惊,姐姐从来没说过此事,于是拒绝了他。为了达到拥有房子的目的,何权在2002年7月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兰的弟弟将房子腾给他。

苏兰的弟弟经调查,发现何权是使用非法手段获得房产证的,于是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何权的房产证。2003年2月,一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何权的房产证。这个行政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何权要求苏兰的弟弟腾房一案,法院在审理时,何权对自己非法取得房产证的行为并没有否认。然而,法院认为,何权取得房产证后,要求腾房的理由正当。而何权使用欺骗手段获得房产证的行为是另一法律关系,在此案中不予考虑。判决苏弟将房子腾给何权。

房产证不是惟一证据

接到判决后,苏兰的弟弟有点哭笑不得,于是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苏兰的弟弟在姐姐许可后入住合法,而何权要求他腾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撤销了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因房产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作为房产归属的房产证在案件的审理中,到底有多大效力?

记者经采访了解到,房产证在诉讼中只是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当基础关系发生动摇时,对它的证明力也会产生影响。现在房产证并不是认定房屋权属关系的惟一证据,对于房产属权的认定,还要通过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此案一审时,何权已经承认是自己伪造签名得到房产证,而苏兰的弟弟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案件审理。但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仅凭房产证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通过上面的案例相信对房产纠纷中房产证是不是惟一证据已有所了解。

知识拓展:

发生房产纠纷所需证据

一、房产归属纠纷

房屋产权凭证;房屋来源(买卖、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其他证据。

二、买房合同纠纷

房屋产权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其他证据。

三、预售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的证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登记备案情况的证据;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支付购房款数额、时间、方式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购房款的证据;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理由的证据;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租房合同纠纷

1、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租赁合同、协议;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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