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01-03 16:55:37

分享到:

  摘要:按份共同和共同共有都是对同一物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形式,但二者却存在着区别。那么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哪些区别?下面上海房产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按份共有,顾名思义,是指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指所有共有人对产权都拥有产权,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等。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以下区别:

  ⑴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⑵ 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⑶ 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⑷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⑸ 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⑹ 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相关阅读
上海房产律师: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出资情况该如何认定?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付房款?
出卖人以购房人系限购对象无法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的户口迁移问题|判例解析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依据《认购书》排除执行|最高法判例解析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