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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如何确定所有权?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02-05 11:54:08
摘要:房屋交易能顺顺利利自然皆大欢喜,但不是所有购房者都那么的幸运,有的购房者会遭遇一房二卖,有的购房者遭遇交房逾期,有的购房者遭遇房屋质量等房产纠纷问题。下面小编就说说一房二卖所有权的确定。
一房二卖如何确定所有权?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
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
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遭遇一房二卖怎么维权?
首先应向住建部门反映情况,由住建部门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那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了。
1、一般卖房者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
一般卖房者是指将自己居住或者经营的房屋出卖给他人,从而取得现金的个人或者企业。
如果一般卖房者违约,应该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般卖房者违约,不能适用《解释》中的规定,因为《解释》只调解商品房买卖纠纷,不调解一般卖房者和买房者之间的纠纷;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该法所调解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一般卖房者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
2、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的处理及法律适用
首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可根据《解释》中的规定进行处理。《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无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买受人的法律救济,即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根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