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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付房款?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2-07-27 09: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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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付房款?
孙某某与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5民初13419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8日,被告荣惠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车位款”120,000元及“49-1101房款”2,750,000元;2018年6月26日,被告荣惠公司再次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49-1101房款”2,748,452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三盛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周浦明天华城三期49号1101室商品房,孙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购买,后于2019年5月22日更名为张弦,根据张弦的付款进度,原客户孙某某应退未退的付款合计人民币2,140,000元,该款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还给孙某某,剩余待退款项合计人民币1,651,026元,被告三盛公司承诺将于张弦贷款放贷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给孙某某,周浦项目相关事宜被告三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支付了房款但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付房款?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荣惠公司明确收到原告支付的车位款及房款,之后双方并未就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根据被告三盛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被告荣惠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所涉房屋已另售他人,故被告荣惠公司应将收取的车位款及房款返还原告。被告三盛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退还原告房款并明确就相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三盛公司就被告荣惠公司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是我们自己代理的案件。我方委托人即本案原告支付了房屋的预付款,房产开发商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开发商又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即使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现开发商亦不能向委托人交付系争房屋,故我方有权要求开放商返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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