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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登记的申请和受理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9-22 14: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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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都必须申请地产权属登记,只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概述

  房产权属登记的申请和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第一道程序,主要工作是填写申请书、墙界表和检验证件等。申请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向房屋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件申请产权登记。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检验证件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申请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申请人填写好“申请书”和“墙界表”,连同产权证件、证明等,经过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即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逐一点交、装袋,填写“收件收据”交申请人收执。这样,产权登记收件程序结束。

  二、程序

  房屋登记申请人应是房屋所有人,并应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和墙界表。申请书是房屋产权人向房产管理部门陈述其合法所有的房屋产权来源和房屋现状,请求对其房屋产权加以确认和保护的书面申请文件。墙界表是房屋产权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其房屋四面墙体归属的自我认定以及有关利害关系的邻户对其认定的承认和证明的书面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亲自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材料

  申请人办理登记申请时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其中包括:(1)私有房屋的登记申请,一律使用户籍姓名,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与户籍姓名一致的图章,以及过去登记所领的产权证书。(2)单位房屋的登记申请,必须使用单位全称,申请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根据房屋产权来源不同分幢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和书面说明,以及过去登记所领的产权证书。(3)直管公房的登记申请,“公产”一律使用“国有产”户名,“代管产”暂不登记,“托管产”由产权人自行或委托他人登记,“拨用产”是否登记由各地自行确定。房管机关自管房的登记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提交房屋产权档案资料;经营部门的产权资料应与经营资料分离开来,按幢提交产权资料。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包括:⑴申请书;⑵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⑶土地使用权屋证明;⑷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⑹商品房建设计划;⑺商品房经营单位营业执照;⑻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⑽竣工验收证明(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⑾房屋交付使用证明;⑿房屋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和地籍图;⒀由市房地局认定的用地面积分摊技术报告书;⒁建筑面积核定通知书;⒂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⒃其他有关文件。

  四、变更登记

  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时,改建、扩建、增建、翻建的房屋,应当提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买卖契证,国有单位购买的私有房屋,还须提交批准购房的证件;交换的房屋,提交换房协议书;受赠的房屋,提交赠与书,国有单位受赠的私有房屋,还须提交批准接受赠与的证件;继承的房屋,提交继承公证书;析产的房屋,提交析产文书及证明文件;调拨的房屋,提交批准调拨的证件;拆除的房屋,提交拆除的有关证明文件;通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取得的房屋,提交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根据有关规定,房产变更登记,应当自房屋所有权转让或者房屋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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