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抵押房可以出租吗?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08-25 11:04:23

分享到:

  摘要:在抵押权设立后,法律并未禁止抵押物出租,抵押权只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改变抵押方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也许大家还是不太清楚吧,不要紧,下面上海房产律师咨询通过一则案件分析。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陈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以陈某所有的一间房屋作抵押。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9月,陈某将抵押的房屋以每月1千元的价格租给了朱某。

  2014年3月,借款到期后王某要求陈某还款。陈某无力偿还,并告知王某,自己将房屋出租给了朱某。王某认为,陈某已将房屋抵押给自己,是不能再将房屋出租他人,要求陈某解除与朱某无效的租赁关系,将房屋拍卖或变卖,以偿还欠款。对于已抵押的房屋能否出租,出租后有何法律后果呢?

  【案例分析】

  一、抵押房产能否出租?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权设立后,法律并未禁止抵押物出租。首先,抵押权只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陈某对抵押后的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对该房屋限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次,由于设定抵押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可以更好地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保证债权的实现。

  因此,本案中陈某对房屋进行抵押后,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也可以进行出租。但已经办理抵押的房屋出租时,若影响抵押权益时,租赁权是不得对抗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抵押权。本案中,因为借款到期,王某要求陈某履行债务,则陈某应将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并将拍、变卖款优先受偿王某。

  二、承租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陈某未书面告知朱某该房屋已抵押,陈某应承担对由此给朱某带来的损失。如果陈某已书面告知朱某,则损失由朱某自己承担。本案中,朱某并不知道该房屋已抵押,因此陈某应赔偿朱某的损失。

相关阅读
期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期房抵押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房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房产抵押需要什么手续?
房地产抵押权有哪些效力?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