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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权的顺位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06-04 11: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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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物权法》并未禁止在同一不动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这就存在着数个抵押权人受偿顺序了,那么房产抵押权的顺位如何?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抵押权顺位(顺位抵押),又称抵押权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首先,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但有两种限制情形:其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其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其次,《物权法》还规定了抵押权实现时的清偿顺序。依据《物权法》第199条:同一财产上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于不动产抵押采纳登记要件主义,所以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确定的原则为(1)登记优先原则,即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为标准,先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登记的抵押权;(2)同时同序原则,即若抵押权为同时登记,则同时生效,抵押权实现方式为“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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