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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程序及条件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09-29 17: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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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要具备其他条件。下面由上海房产律师咨询整理有关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程序及条件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程序: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具体程序:

(1)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主要为协调企业设立中,一般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特殊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关系。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2)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 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3)有按市场价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业务范围的,须具备前款(1)、(2)、(3)、(5)项规定的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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