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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转让的优先权是怎样?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08-23 0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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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城市建设离不开工程队伍的建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工程中的工程款问题纠纷却不少,例如工程款转让的问题,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工程款转让有相应的优先权,那么工程款转让的优先权是怎样?下文让上海房产律师咨询为您详细讲述。

  一、先来看看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款的优先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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