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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吗?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08-25 1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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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在发展时会有大规模的工程,工程量也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因工程而发生的纠纷也不少,在工程中有两个权是要了解,也就是工程款优先权以及抵押权,而且工程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吗?下面上海房产律师咨询为我们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工程款优先权?什么是抵押权?

  1、工程款优先权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二、工程款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吗?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何者优先,存在分歧。

  1、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并没有经过登记,没有实行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道,而一般抵押权大多经过了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当由一般抵押权优先。

  2、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否则,会出现定作人于该优先受偿权设定后,再在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使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实现。

  3、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设立在先者受到优先保护。

  合同知识认为,在发生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并存的情形时,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是:

  (1)法定权利应当优先于约定权利。

  (2)从法律政策上考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

  (3)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的 承包人,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4)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保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第1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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