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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价款如何确定?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06-08 11: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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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承包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履行合同义务,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的价款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那么施工合同价款如何确定?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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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合同价款有几种方式?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这是工程实务最基本的常识。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确认的处理无效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指导原则,也就是说,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有人认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已经与有效合同的结算没有区别,就是合同怎么约定的就怎么结算,而不能背离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本文讨论问题的是,在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实际施工人请求按照施工成本进行结算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工程价款约定低于施工成本,常见于工程转包、分包再分包、挂靠合同和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之中。工程转包、分包再分包,经过层层扒皮最终导致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成本的情况最为常见。借用资质的情况下,挂靠人要向被挂靠人缴纳挂靠费。发包人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其目的就是图一个实际施工人要的工程款低。以上无效施工合同的共性是,发包人对于自己签订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是明知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4日第16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就招投标工程承诺对工程价款予以大幅度让利的,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认定无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我们认为,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让利低于成本的部分无效。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哪些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调整合同价格因素发生后,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

承包人应在调整合同价款因素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负责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发包方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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