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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9-01-16 11: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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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异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那么,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1、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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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2、如何确定司法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严格适用鉴定的规则。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结算,不予调整,但在产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义务、规避己方责任,或为了索取更多的价款,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此种情形,裁判机构应严格审查。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设计变更或索赔等变化,对该部分无法达成一致;二是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生争议,此时,单价虽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却不确定,协商不成,需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十种材料。如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等,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等;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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