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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到期后如何处理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09-26 16: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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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土地出让到期后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下面上海房产律师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国有土地相关内容。

1.国有土地供应方式有哪些?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的供应方式主要包括: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其中以划拨和出让最为常见。

2.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划拨土地上可以建设商品房吗?

答:不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划拨土地能否转为出让并转让?

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石家庄市地方规定,划拨用地可以经有权限政府审批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转为出让用地,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划拨土地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以后是否要被政府收回?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27号)规定“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依法进行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应土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6.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7.什么是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答: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8.商品住宅所使用的土地是否为经营性用地?是否需要经过出让程序?

答: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应该经过招拍挂出让。

9.国有土地出让期限及到期后如何处理?

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10.出让起始价是如何确定的?出让金(土地成交价款)确定的规则是什么?

答:起始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的。在石家庄市确定起始价的主体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起始价由成本加收益的方式确定,同时采取与市场价相比,按照价高的原则确定。

在石家庄一般采用挂牌的方式出让土地,如果只有一家参加挂牌,那么起始价就是成交价,也就是出让金的总额;如果在挂牌时间截止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参加挂牌,就需要转到现场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那么成交价也就是出让金一定会高于起始价的。

11.什么是楼面地价?

答:楼面地价,即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楼面地价是房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与建造成本、开发利润、相关税费等共同构成了商品房的市场价值。楼面地价的计算公式:楼面地价=土地总价÷规划建筑面积=土地单价÷规划容积率。

12.什么是国有土地储备?其补偿方式是什么?

答: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对收回的土地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和土地收益分成方式进行。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收购的,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储备土地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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