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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09-14 11: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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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征地听证是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那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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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知识延伸:

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的情形:

(1)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2)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3)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4)制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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