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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投资特殊行业商铺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2-07 10:11:31
【案情介绍】
张女士2005年初在闸北区某小区二楼租赁了一间1500平方米的店面经营网吧。前期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网吧生意兴隆,投资收回指日可待。但近日消防人员的检查结论却让她不知所措:入口通道严重狭窄,无逃生通道,不符合消防规定,责令她一个月内整改,否则将强行关闭。这是一个民商两用楼,下有超市,旁有居民,通往二楼的通道本身就非常狭窄,没办法改。如果作为民居,勉强符合消防要求;但作为网吧,消防要求就不能达标。张女士寻思再三,在继续经营与整改之间,只能含泪作出关闭网吧的选择。
【法律提醒】
投资处处有风险,对于特定行业的投资如饭店、超市、网吧、服装、休闲娱乐等营业场所的租赁,光考虑租赁合同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一般而言,作为商用房屋的出租,出租方除了应出示其有主体资格外,还有义务出示市政、环卫、消防、规划等方面批准营业的资料;出租方没有这方面的资料时,承租方可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保证。由于该类风险导致合同终止或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予以赔偿等。总之,多一点小心,会减少很多风险。
【相关法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许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下: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所选营业场所不得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此外,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