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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商铺买卖 不写进合同的约定事项无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1-31 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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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04年1月7日,某房产销售公司因买浦东某商铺,与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售登记手续。同年4月19日,该销售公司又与黄先生签署了《合同权益转让书》,双方约定由黄先生受让该商铺,签约时支付总房价的65%,剩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双方同时口头约定,由销售公司代办贷款手续,于是黄先生把办理贷款所需的资料和费用都交给了销售公司。但同年8月20日,销售公司突然发函给黄先生,认为黄先生没有办理银行贷款,也没有向其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于是以构成违约为由,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黄先生前去办理退款手续。接函后的黄先生非常着急,经过其委托的律师调查取证和多次交涉,销售公司同意继续出售商铺,但黄先生须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法律提醒】

  律师王展:商铺买卖标的额大,手续繁琐复杂。在购买商铺尤其是期权商铺时,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状况,避免以后出现纠纷难以解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就本案而言,黄先生在购买商铺时疏忽了一个细节:双方只是口头约定由销售公司办理贷款,并没有立下字据,同时双方对于贷款办不出来如何处理也没有做出约定。当销售公司无法为黄先生办妥贷款手续时,却可反咬一口,说黄先生未能办妥贷款或应现金付款。最后,尽管本案得以继续履行,但还是费了很大周折,还不得不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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