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28 15:55:58

分享到:

赵先生日前来到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的帮助,其案情基本如下:

2012年初,赵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王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当时的成交价为81万元,但是出于贷款需要,双方在合同中签订的成交价格为93万元,在赵先生顺利办理贷款、支付房款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此后王先生却迟迟不肯将户口迁出。经赵先生几次催促,王先生提出由于当初的成交价过低,要求赵先生再回钱,否则拒不迁出户口。赵先生无奈,只得前来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仔细研读了赵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赵先生向王先生购买某室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转让价款人民币93万元整。王先生于2012年7月1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在2012年5月30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还约定,王先生承诺,在交房之前办理原有户口的全部迁出手续,户口迁出期限至交房之日止,如若王先生因个人原因导致户口未能按时迁出的,按每日500元的违约金赔偿给原告。合同另就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律师认为赵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订立后,赵先生按约必履行了合同,然而王先生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拒绝履行迁出户口的合同义务,王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律师建议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迁出户口,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委托律师为其代理人,在律师的帮助下,赵先生最终获得了胜诉。 

相关阅读
上海房产律师“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是否适用?
宅基地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发生动迁的,如何分配动迁利益?
户籍迁入居住未满一年,是否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被征收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被征收户是否可以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公房动迁中,因结婚迁入户口并居住,离婚后是否享有动迁利益?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