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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原告最终获得房屋产权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26 2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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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0日,原告李晓、被告刘旭(均为化名)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李晓购买刘旭的商品房一套,以二手房商业贷款方式支付房款24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晓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并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但在双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刘旭却拒绝配合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导致李晓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因为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形,李晓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所以就找到赵玉娟律师咨询,在赵律师的指导下,李晓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刘旭的房屋,法院在李晓提供了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出具了房屋查封裁定书。

10日后,李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赵玉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旭继续履行合同。不料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旭又将争议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朱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此举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刘旭与第三人朱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晓与刘旭、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刘旭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至李晓名下。

【办案亮点】

在得知刘旭将查封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后,赵玉娟律师知道这是不合法理的,是无效的交易行为。故在庭审中,一方面从刘旭与朱风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进行法理分析,另一方面陈述刘旭与李晓、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的观点,有理有据,铿锵有力向法院阐述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了合议庭的充分认可,成功为当事人李晓赢得了诉讼的胜利,成为所购房产的唯一合法主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前保全的裁定是不准上诉的裁定,依该裁定书保全查封被告的房产,属合法有效。”被查封人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律师提醒】

由本案可以看出,李晓根据赵律师的指示,成功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使得本案的审理顺利进行并取得了满意的结果。在此,赵玉娟律师要提醒大家: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购房人若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防止房主将房屋转让与第三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使得要求实际履行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交易房屋。被查封的房屋在解除保全措施之前,依法不得进行买卖、过户、设定抵押。

本案代理律师:赵玉娟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创建人,赵律师带领着一支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宝贵经验,并代理了大量房地产法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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