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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女朋友擅自出售,冯某经诉讼成功拿回房产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26 2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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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与被告王某系邻里关系。1993年3月12日,冯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后因工作需要,一直在外地。2000年6月14日,冯某女朋友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转让给王某,约定价款为70,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付给李某定金10,000元,并将余款于同年7月5日全部交清,李某也将房屋相关发票资料全部交给了王某。

王某在拿到房屋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交纳了采暖费5,000元,五年房屋托管费1,040元。后来,冯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女朋友李某偷偷转让,非常气愤,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李某与被告王铁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腾出住房。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买卖的房屋所有权归冯某所有,李某无权处分,判决合同无效。判决:被告王某腾出房屋并返还给冯某;被告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70,000元;冯某返还王某已交付的托管费416元、采暖费3,293.84 元。

【办案掠影】

本案争议房间为冯某所有,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只有冯某对房屋拥有交易买卖的权利,李某是无权处分人。本案中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并未告知冯某,没有经过房主的追认,买卖合同是没有效力的。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从这一事实出发,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冯某所有的房屋,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且王某知道李某对该买卖的房屋无处分权,仍然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王某也有一定责任。冯某要求王某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赵律师本着“一心一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理念,最终为冯某成功拿回房产。

【律师提醒】

通过总结本案,赵玉娟律师要提醒那些购买非房主出面洽谈签约二手房的购房者: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要仔细审查签约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并留存签约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具体包括签约人居民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具有特别授权)、房屋所有权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的户口本复印件、房屋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等。

若签约人没有房主的明确合法授权,仅是与房主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那么购买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手续,非则应理智放弃购买。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为了防止伪造售房委托手续的可能及产权过户、代收房款的需要,授权委托手续非常有必要办理公证。

    赵律师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精通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已经为当事人及客户挽回损失高达上千万元,办案经验非常丰富。如果你有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委托律师,你可以打电话咨询赵玉娟律师,咨询热线13916535699,或者直接在本站提交在线咨询,赵律师会在第一时间给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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