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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未分割父女擅自出售,经儿子起诉被判无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26 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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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8年1月,张策夫妇购买了所居住的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同年3月,张策之妻病故,属于张策之妻所有的房屋遗产一直未予分割。2003年7月7日,张策与王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王城(均为化名)。同日,张策向某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书面意见一份,内容为:张策所有住房一套,其有两个子女张亮、张霞,经与子女协商都同意其出售此房,张霞代表张亮签署同意出售意见,如出现任何问题由张策负责。该书面意见上有张策、张霞的签字,某市房产管理局在审验张策及王城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身份证件及其它材料后,为其房屋办理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于2003年7月14日为王城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张亮对本次房屋交易存有异议,因此对房管局的行为不服。2003年9月,张亮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张策与王城房屋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及为王城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

【审理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判决:某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张策与王城房屋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及为王城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

【办案剪影】

赵玉娟律师在接受原告张亮的委托后,对本案案情进行了分析,并了解了张策、张霞与王城的房屋买卖情况,发现某市房产管理局在为张策与王城买卖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及为王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在已经知道张策之妻已死亡、该房屋权属尚不完全清楚、且张策之子张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为该房屋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并为王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国家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产过户手续及颁发产权证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判定为无效。

处分共有房屋,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房屋买卖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即使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根据这一审理惯例,赵玉娟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及为购房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审查房屋权属,在权属清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予办理过户手续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本案代理律师:赵玉娟律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目前执业于君澜(上海)律师事务所,是该所资深的股东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本网站的创办人和房产律师团队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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