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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一房两卖属违约,法院判决第二次房屋买卖无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26 2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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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与刘某于2005年12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一处房屋以 34.5 万元卖给杨某,并在合同中注明刘某的房产证办好后立即过户。合同签订后,杨某将房款一次性付给了刘某,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了约3万元。2006 年2月份,杨某得知该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后,即要求刘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刘某认为房屋涨价了,杨某应该加4万块钱,杨某不同意。此后,刘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杨某于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履行合同,协助杨某办理过户手续。

2006年,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刘某拒不履行,杨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却发现刘某已经将房屋以44万元卖给了祝某,且祝某已经拿到房产证。对此,杨某再次委托赵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刘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遂判决:刘某与祝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需协助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办案掠影】

赵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发现杨某和刘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由于房屋建设方的原因,致使产权证无法办理,但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待房产证办理后立即过户,以此可以看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杨某已经交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刘某也应依法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刘某在能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拒不办理过户,反而将房屋出卖给祝某,违反了合同义务,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其卖房行为发生在诉讼期间,导致了此后法院生效判决书无法履行,也是一种妨害司法的行为。因此,刘某与祝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应将房产过户给权利人杨某。

本案代理律师:赵玉娟律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目前执业于君澜(上海)律师事务所,是该所资深的股东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本网站的创办人和房产律师团队的负责人,房产办案经验丰富,技能娴熟,带领团队代理了大量房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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