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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成功代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18年后被判无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26 19:54:38
【案情介绍】
1987年11月15日,某村村民廖某与城镇居民姜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廖某将自家的三间房屋、两间厢房及院子,以8700元一并卖给姜某。在签约当日,廖某将房契及房屋都交给了姜某,姜某支付给了廖某全部房款。在签订合同时,该村村委负责人作为证明人在合同上签名。1997年,姜某对所购房屋进行了翻建。2001年8月,廖某去世。2004年该地区拆迁,经评估姜某所购房屋价格约60万元。在拆迁前,廖某的儿子、女儿及妻子要求收回房屋,给予姜某10万元补偿,被姜某拒绝。于是廖某的儿子、女儿及妻子做为原告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姜某返还房屋,退回购房款。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但根据实际情况,60万元的拆迁款仅返还8700元给姜某有失公平,在考虑目前的房屋价格与当初房屋的价格相差较大,且原告提起诉讼是多年后,综合各种因素,最终判决按房屋评估价格80%即48元归姜某所有,其余12万元归三名原告。
【办案掠影】
作为原告三人的委托人,赵律师通过了解案件的交易情况,理性案件性质,并依据国家法规为三位当事人提出了代理意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说,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房屋,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虽然已经时隔多年,但廖某与姜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采纳了赵律师关于合同无效的代理意见,但就拆迁款的分配上,法院全面考虑了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历史原因,并非按照无效合同返还原款原物的规定严格执行,而是根据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返还,将评估价格的80%留给了购买人姜某,其余20%留给了三原告。
经过赵律师的积极代理,廖某的儿子、女儿及妻子最终获得拆迁款12万元,三原告也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因此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已经很满意。
【相关法条】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赵玉娟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创建人,赵律师带领着一支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宝贵经验,并代理了大量房地产法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深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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