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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私自卖房,合同居然有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5-14 23: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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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买卖合同才半个月,小张和房主吴女士就被告上法院,告他们的正是吴女士的丈夫郑某。苏说妻子私自卖房,诉请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两人结婚20多年,位于海光大厦的房子登记在吴女士名下,是夫妻共有财产。2009年3月16日,经房地产中介牵线搭桥,吴女士与小张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收了小张8万元定金。半个月后,小张没等到吴女士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却等来了郑某的一纸诉状。

郑某说,妻子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吴女士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但承认签合同时丈夫确实不知情,也不在场。

小张说,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吴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任,他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处置房屋。他还补充说,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吴女士多次打电话与丈夫沟通,郑某实际上是知情的。之后,吴女士还通过中介转告小张,只要他再追加2万元,她就和丈夫按合同配合交易。小张认为,夫妻俩是觉得房价开得太低吃亏了,想反悔才来这一招,这些情况中介可以作证。

上海房产律师说法】

赵律师认为买房人有理由相信产权证。以往遇到此类案件,法官一般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断案,即“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婚姻法规范的是夫妻之间的内部财产关系,而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外部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外部关系不应当再由内部关系决定。

我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其中虽然规定了公示公信原则,但是大多停留在理论上,没有应用于司法实践。所谓物权公示公信,即第三人因信赖物权公示而所取得的物权不受其前手交易的瑕疵影响,直接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个原则,小张因为信赖产权证上登记了吴女士的名字而与她交易,就不受郑某是否知情的交易瑕疵所影响,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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