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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房子,离婚怎么保障自己的权利?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8-06 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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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律师网】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情侣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都会考虑到未来处置的问题,一旦劳燕分飞,房子该怎么办?购房所出的钱又应该如何处置?如果房屋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应该怎么做?上海著名律师遇到网友周先生与女朋友准备结婚,现正在合伙买房子。

【网友周先生提问】如果房屋的产权证上只写其女朋友的名字,如果以后发生变故,自己的权利是否将得不到保障?婚前买房该如何避免损失、保障自己的权利?

【赵律师回答】

网友周先生所说的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目前年轻情侣在婚前由两人共同出资买房子或通过银行按揭共同供房的情况比较普遍,一般来说,房产证上的名字为谁权利就属于谁,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产权上注明双方的名字,这样可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房产是在婚前以一方名义买的,产权还是归一方所有。

房产的共有权分为两种:一、平均共有,即通常所见的没有注明比例的共有形式,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比例;二、按份共有,即在产权证上事先注明各共有权人各自所占比例。律师认为,第二种形式较适合现代年青人以共有权的形式来买房。

双方以共有产权的形式来按揭买房,在按揭进行中,尚未走入婚姻大门两人便因种种原因而分手或结婚后共同生活未达到八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房产要八年以后才算是夫妻共有财产)。这时面临着由其中一人继续偿还按揭款以获取该房产,而另一方必须放弃房屋产权的情况,当然其中获取房产的一方作出经济补偿,而且必须同时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即转按揭手续;放弃房产的一方共有权人的房产部分转让给继续偿还按揭款的另一方共有权人。

在此值得提醒的是,您在买房初始,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即是将来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属人名称,如想进行更名,就等于再办一次房产交易,则当然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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