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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被卖给第三方的处理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6-19 22:00:25
【案件详情】
郑某芹与其妻陈某青生有俩孩,因故离婚,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陈某青所有,陈某青补偿郑某芹人民币300000元,每人抚养一个孩子。郑某芹不服,上诉至中院,这期间,郑某芹将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张某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张某和有房产证,陈某青有法院生效判决书,房产该归谁所有,离婚房屋被卖给第三方的处理是怎样的?
【上海房产律师赵玉娟解答】
赵律师认为该房产应归张某和所有。张某和取得房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且作了房产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张某和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陈某青再找郑某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