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离婚时单位房改房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6-19 22:08:35

分享到:

【案件详情】

单位房改时,我取得一套住房,全产权的,现在夫妻协议离婚,我想把房改房过户给妻子,但是因为房改房在当初享受有单位福利性质的政策房,在我国目前还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想问一下,在离婚这种情况下,房改房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吗?如果我们双方都不愿意取得该房产,想把它在市场上出卖,然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可以吗?

上海房产律师赵玉娟解答】

房改房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房管部门将原有的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建设部、省级政府有关公有住房改革制度的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批,将全部或部分产权出售给个人所有的住宅房(包括集资房)。

由于你取得房改房的全产权,除非和单位有约定不得转让或者过户他人以外,你可以把你的房屋产权过户到你妻子名下,但是如果你想把该房产出卖然后分割所得价款,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政策规定,下列房改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赵律师温馨提示:如果你所有的房改房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可以上市,然后你们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访问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相关阅读
上海房产律师“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是否适用?
宅基地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发生动迁的,如何分配动迁利益?
户籍迁入居住未满一年,是否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被征收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被征收户是否可以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公房动迁中,因结婚迁入户口并居住,离婚后是否享有动迁利益?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