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归谁?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04 17:30:28

分享到:

摘要: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买房的现象并不少见,不过婚后这房子归谁呢?这是不少夫妻经常争论的问题。下面就由上海房产律师来为您解答。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房子的归属还需要分情况考虑:

一、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并且还在婚前办理了个人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下,即使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的,房屋还是属于贷款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离婚的时候,还贷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款,但是房子还是属于婚前贷款的那一方的。

二、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也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因为婚后取得房产证就并不意味着这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只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离婚时如果对方有出钱的话,也可以要求返还房款。

三、夫妻双方婚前以共同财产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前取得房产证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是登记方的财产。但是如果另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的话, 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的义务;二是要证明自己是基于该房屋是双方都认可为共同财产情形下出资的。如果不能证明这两种情况的话,就认定该房产为个人财产。

无论结婚后是用一方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还贷都属于共同还贷。所以不能想当然认为共同还贷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结语:保护个人财产的最佳方式是未雨绸缪,于婚前或者发生争议前,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财产的归属及发生争议后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这样,一旦离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

相关阅读
上海房产律师“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是否适用?
宅基地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发生动迁的,如何分配动迁利益?
户籍迁入居住未满一年,是否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被征收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被征收户是否可以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公房动迁中,因结婚迁入户口并居住,离婚后是否享有动迁利益?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