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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单位集资房怎么分?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7-12-18 16:09:58
摘要:如果购买单位集资房所花的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同时房改时应该使用了你们双方的工龄,房子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怎么分呢?请看下文上海房产律师的介绍。
一、什么是单位集资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二、单位集资房离婚时怎么分?
单位集资房在离婚时取得完全产权的,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