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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的产权纠纷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1-05 09: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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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老太与李先生系母子关系,王女士和小李分别为李先生的配偶和儿子。上海市大连路88号101室本为孙老太与李先生一家四口1994年购买并共同居住的售后公房。该套房屋原本的承租人为孙老太,1995年6月,由李先生作为购买人将该套房屋按94方案买下,并将该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套房屋的户籍登记,将李先生、王女士、小李作为一户,孙老太单列一户进行登记。其中,孙老太和李先生的户口于1987年迁入该套住房,小李的户口于1993年迁入,而王女士的户口于1998年迁入该套住房。2009年5月,该套房屋面临拆迁,李先生作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一份,认定该套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为孙老太、李先生、王女士、小李四人。四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为1,464,973.90元,其中原住房面积补偿款为845,729元,其他各项补偿款共计619,244.90元。该房屋动迁后,四人取得了位于杨浦区某路900弄22号201室(价款为286,480元,已交房)及浦东新区某镇的一套住房(价款为1,185,486.96元,尚未交房)。2009年5月29日,王女士拟定一份家庭内部协议,内容为经家庭内部成员商议一致,将位于杨浦区某路900弄22号201室的安置房产权人等级为孙女士、李先生、王女士、小李四人共有,并未征得孙女士、李先生、小李三人的同意,擅自代替三人签字同意该协议。2009年11月20日,孙女士与李先生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拆迁后的两套房屋中,其中控江路的一套属于孙女士一人所有,周浦的一套孙女士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该份协议书没有告知王女士和小李,协议书上也没有二人签名。2010年3月,某路900弄的房屋交房,孙女士发现产证上为四人共有,家庭内部发生矛盾,遂起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杨浦区某路900弄22号201室归孙女士一人所有,其与被告应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律师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登记为一人的,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同住人以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本案中,李先生购买售后公房时,房屋内有孙女士、李先生、小李三人的户籍,但由于当时小李只有10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购房资格,所以孙女士对于被拆迁的大连路88号101室享有一半的份额。某路900弄22号201室和某镇的两套安置房均为大连路的旧房拆迁所得。因此,孙女士在年老体弱,没有其他住处的情况下,主张其中一套的产权,属于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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