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一方出资买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12-06 11:43:46

分享到:

摘要:夫妻一方出资购置房屋,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婚前购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婚后购置,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出资买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出资购买房子,通常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有,但是需要注意出资的资金是属于什么性质,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话,那么房子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使用婚后的工资收入购买房子的话,该房子属于属于共同财产,而且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很多夫妻对于出资购买其中的资金认定不准确,以为拿自己的工资购买房子就应属于自己的。这时需要分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拿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购买房子则该房子应该属于出资一方,并且最好房产证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否则还可能会牵涉到赠送问题。

\

二、哪些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未过户而仅仅进行财产公证可以把一方的婚前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1、赠与合同在进行房产登记变更前,可以随时被撤销。《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被任意撤销。而房产的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未经房产权的变更登记,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婚前财产不可以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没有经过房产权属补充登记配偶名字的将房子变为夫妻共有的协议可能得不到公证处公证的许可。

3、但这种协议可以作为要求房产权人补充登记的依据。《物权法》规定,有关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约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房产权登记的,不影响约定效力。

相关阅读
上海房产律师“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是否适用?
宅基地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发生动迁的,如何分配动迁利益?
户籍迁入居住未满一年,是否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被征收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被征收户是否可以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公房动迁中,因结婚迁入户口并居住,离婚后是否享有动迁利益?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