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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了抵押担保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6-23 15: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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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后共同购置房产时,一般都是申请了银行抵押贷款,并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操持了抵押权登记手续。那么,关于此类设置了抵押担保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上海房产律师赵玉娟认为应当先了解房屋设置抵押和不设置抵押在法律上的区别。

一、法律关于设置抵押担保房产交易的限制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富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逾越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所有,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富,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逾越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

如果夫妻离婚时进行了房产分割,由此可以看出。需要料理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首先应通知银行并征得银行的同意。

二、房产设置抵押登记对法院房产分割的影响

也就是说诉争房产的处置涉及第三方他项权利的维护,因为夫妻离婚诉争的房屋设置了抵押权登记。那么,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是否需要追加银行为第三人?或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判决后就房产分割问题另行起诉?

法院在认定房产为夫妻共有财富的同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会认定设置抵押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实践中的做法一般会将财富分割和债务承担分别处置。当然,考虑到贷款抵押依附于房屋之上,法院在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的同时,亦会判决由其承担债务的归还责任。

法院未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有人认为。擅自将设置抵押房产变卦权属,有违《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赵律师认为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原因在于:

夫妻之间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有别于市场上的房屋买卖,第一,《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是对设置抵押房产买卖的限制;

法院的做法并未增加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风险。纵然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确定抵押债务由夫妻一方承当,第二。但该判决仅对夫妻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设置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法院亦未改变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期清偿债务,银行仍可依据抵押贷款合同向原夫妻双方追偿,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房产实现债权。

三、房产分割后应如何料理过户手续

当事人料理房屋过户手续必需首先经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法院判决设置抵押的房产归一方所有后。房产登记部门亦会告知当事人只有取消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后方可过户。那么此时料理过户手续只有两个办法:

消除银行抵押登记; 第一、提前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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