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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公证:一方卖房可起诉追偿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6-18 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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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涉及夫妻财产的问题也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近几天,某市商报记者走访发现,某市很多公证处关于夫妻财产公证的咨询数量增多,此类公证的数量也开始小幅增加。据公证处估计,公证的数量预计还会增加。下面,上海房产律师将详细介绍夫妻财产公证的详细内容。

“随着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变化很大。不动产的价值高了、数量也大了。”某市公证处信息服务中心副主任邢莹说,财产中最重要的是房子,随着房子总价的提高,从大约3年前开始做夫妻财产公证的人越来越多。“正是由于财产价值提高,其中又涉及双方家庭的大笔支出,所以公证划分后显得更为理性。”她说,婚前财产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夫妻间赠与公证等,都属于夫妻财产公证的范畴。但从办理的情况来看,涉及最多的还是房子、车子等。

【赵律师说法】现在所做的夫妻财产公证在新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界定,不需再通过公证固定。“今后进行公证的,不是约定财产是不是归自己,而是夫妻俩想不想把各自的财产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邢莹说,目前反映在公证项目的数量上,增幅并不明显。但打入公证处热线进行夫妻财产公证咨询的人多了。“之前进行相关咨询的两三天一个,多的时候一天两三个,从19日开始明显增多,平均每天都有七八个电话左右,23日更有10个热线咨询。”邢莹预计,再过一段时间,增长就会在办理公证数量上有直接的反应。

某市商报记者从某市律政公证处、某市公证处、某区公证处等其他公证处了解到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其中,一些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公证的数量已开始小幅增加。

【赵律师说法】公证能起到最好作用的是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子方面,可以写个公证书,证明给了孩子多少钱,同时保留银行资金转账的证明。

上海房产律师特别提醒:为避免可能存在的财产转移,最好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某市商报记者,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这种公证不是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的,主要解决的就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但还有几项事宜需要注意。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财产约定将属于一方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不去房管局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房屋产权登记并无变化,对外公示该房产仍为一人所有。因此,房产所有者一方仍可以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此时,另一方可以拿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向法院起诉配偶追偿。“因为民法规定,如果当事人签订的约定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效力应得到法院认可。”邢莹说。但是,需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

当然,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财产转移,“防患于未然”,在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涉及到财产所有权需要全部或部分转移的,按国家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等),最有保障。

此外,赵律师也提醒,若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转移财产而逃避债务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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