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房产继承案件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1-29 09:50:41

分享到: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参见继承见第25-29条)

相关阅读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继承纠纷案件需要哪些证据?
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公证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房产继承是否需要公证?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