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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方的合法资格的条件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08-06 11: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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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资格必须适格,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方有一定的资格不适,所签的合同不一定有效。详情,请看下文。

建设工程发包方具有合法资格的条件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能否履行。

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7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一般认为,未领取筹建许可证的,不具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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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的基本条件。

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根据发布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这里的承包方可以是一家单位,对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

(2)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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