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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8-11-12 1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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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履行建筑施工合同过程中,遇到法定解除情形或合同约定情形,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下面小编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条件。

一、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条件

我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规定。综合其规定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对合同法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具体化。下面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的合同解除权分别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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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解释第八条规定发包方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其一、承包人明示或默示毁约;

其二、承包人履行迟延,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完毕;

其三、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其四、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解释的该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相较而言,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见合同法第253条和272条)。

2、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不履行下列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其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其三、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从该解释来看,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事由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使承包人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且有催告的要求。

二、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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