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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拍卖及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1-30 09: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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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项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项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项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八十一项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项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项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项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项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六项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七项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项 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项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项 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项 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处罚种类: 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7)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项 对拍卖企业的监管

处罚种类: 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1)、(2)、(4)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5)、(6)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项 竞买人恶意串通

处罚种类:处罚种类:限价出售物品,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项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处罚种类:限价出售物品,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项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处罚种类:限价出售物品,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罚款

1、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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