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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产品中的闲置土地抵押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2-04 1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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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产品主要分为四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和贷款类。其中,股权投资类主要指将信托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开发商的项目公司股权;权益投资类是信托资金投资于购买在建项目的土地收益权;贷款类是将信托资金以约定利率放贷给房地产公司;组合投资类则是将上述管理运用方式进行组合运用。实际上,即使是投资类信托产品,因信托文件一般都约定了信托产品到期后第三方(包括融资人)以固定比例购回所投资的投资标的,因此,从性质上分析,与贷款类区别不大,都属于融资类产品。

房地产信托产品在设计时,多数以不动产抵押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以防范融资风险。用以抵押的不动产中,除在建工程、房屋外,土地属于常见的抵押物,尤其常见于向开发初期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的信托产品中。

笔者在参与信托产品开发过程中,发现有些房地产融资项目,无论融资人的信誉、实力、财务表现,还是项目前景、市场回报等,均符合融资条件,唯独拟抵押物因已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开放动工期限(有的甚至超过两年),已属于闲置土地。另一方面,土地管理部门却并未收回该土地,政府甚至还在以各种方式积极扶持该项目,而融资人除了土地之外,不能提供其他更优质的担保。那么,在设计房地产信托产品方案时,如何防范闲置土地的抵押风险,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国家加大调控房地产力度的政策背景下,该问题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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