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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2005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7-16 16: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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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闽政文[]517号

发布日期:11-10

执行日期:11-10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请示》(泉政地[]3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泉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1.9352公顷(其中耕地14.90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办事处集体所有水田1.2689公顷、坑塘水面3.0814公顷,金屿社区集体所有水田0.1281公顷,庄任社区集体所有水田12.4358公顷、坑塘水面1.0024公顷;北峰街道办事处群山社区集体所有水田0.1533公顷、旱地0.9224公顷、园地 2.942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935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泉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1.9352公顷,计入泉州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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