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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考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7-01 22: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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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赵玉娟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思考源于以下一则案例:

【案例介绍】

河某赫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河某赫考上另外一座城市的大学,毕业之后落户到该城市工作。河某赫的父母去世后,老宅因此闲置。后村委会通知河某赫,因其父母均已去世,河某赫本人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村委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河某赫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并清理。河某赫认为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河某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河某赫返还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河某赫的户口早已经迁出,其不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资格自然也应该随之消灭,而其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死亡的事实而消灭,因此河某赫及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法院认为,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法院判决河某赫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案例焦点】

赵律师分析,上述案例凸显了我国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与法律制度的严重缺位,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根据《继承法》,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缺乏统一定论。本文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理论分歧挖掘入手,继而在困境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现实性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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