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上诉人曹昌雨因与被上诉人杨勇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8-15 16:16:17

分享到: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巢民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昌雨,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卫华,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勇,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嘉林,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

  上诉人曹昌雨因与被上诉人杨勇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居巢区人民法院[2008]居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昌雨委托代理人唐卫华,被上诉人杨勇委托代理人王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勇自2000年至2001年间为曹昌雨承建的巢湖市板桥中学教学楼、教师宿舍楼工程屋面做防水工程,工程结束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曹昌雨差欠杨勇工程款40780元。2001年9月16日、2002年9月10日曹昌雨向杨勇出具两张领条,宣称板桥中学和板桥乡政府差欠其工程款,要求杨勇持其出具的领条直接向板桥中学和当时的板桥乡政府索要工程款。此后,杨勇向板桥中学和原板桥乡政府多次催要,板桥中学在2002年11月1日支付2000元,原板桥乡政府也通过乡财政所支付3000元,下欠35780元至今未付,故杨勇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曹昌雨给付工程款35780元,并承担自欠款之日到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杨勇为曹昌雨承包的巢湖市板桥中学的教学楼、教师宿舍楼做防水工程,工程结束后,曹昌雨应及时给付杨勇工程款。虽曹昌雨向杨勇出具了领条,要求杨勇自行向巢湖市板桥中学主张工程款,但不能免除曹昌雨的付款责任,在巢湖市板桥中学没有及时付款的情况下,曹昌雨应及时给付杨勇工程款。杨勇提交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曹昌雨差欠杨勇工程款40780元。杨勇以领条主张权利是因曹昌雨向其宣称板桥中学差欠工程款,并出具领条给杨勇让杨勇代为向板桥中学主张板桥中学差欠曹昌雨的工程款,故对曹昌雨所述杨勇不应以领条主张工程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板桥中学和原板桥乡政府已代支付的5000元工程款从曹昌雨应付杨勇的工程款中扣除,杨勇诉请曹昌雨给付35780元工程款予以支持,并应依法自杨勇诉讼之日起给付拖延给付工程款的滞纳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曹昌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勇工程款人民币35780元,并自2008年6月29日(杨勇诉讼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至工程款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690元由曹昌雨承担。

  上诉人曹昌雨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双方当事人并不相识,更不存在合同或劳务关系。上诉人承建了板桥中学教学楼、职工宿舍楼及苏湾中学学生公寓楼工程,但屋面防水工程是苏健承包完成,上诉人与苏健存在屋面防水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2、被上诉人以领条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应提供欠条或者劳务合同、工程结算单,现仅仅以领条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证据明显不足。3、领条虽系上诉人书写,时间过长,是否上诉人丢失,也难以记清。

  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1、上诉人称与其没有关系,没有提供与苏健的承包合同,上诉人的观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板桥中学和校长杨成辉出具的证明,证明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杨勇,苏健只是介绍人。2、相关证据与领条相互印证,领条现为被上诉人实际持有,学校已经支付给被上诉人工程款,证明上诉人存在差欠工程款的事实。3、上诉人承认领条是其出具,并非丢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曹昌雨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未举证。

  被上诉人杨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一审中提供了曹昌雨出具的两张领条、板桥中学证明、时任巢湖市板桥中学校长的杨成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综合证明曹昌雨将其承建的板桥中学教学楼、宿舍楼的屋面防水工程交由杨勇施工,曹昌雨差欠杨勇工程款的事实。上诉人曹昌雨承认领条是其出具,但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对其他两份证据不予认可。另被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证人苏健出庭作证,证明板桥中学教学楼、宿舍楼屋面防水工程不是苏健承包,是杨勇承包。上诉人曹昌雨以证人一审没有到庭作证,对证人证言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曹昌雨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与杨勇并不认识,防水工程是苏健承包完成,苏健二审出庭证明防水工程是杨勇承包,虽然苏健一审没有出庭作证,但在二审中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苏健的证言予以采信。杨勇在一审中提供的三份证据,与二审中苏健的证人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而曹昌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屋面防水工程系苏健承包,其陈述与苏健证言亦相互矛盾。综上分析,对杨勇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曹昌雨承建板桥中学教学楼、宿舍楼工程,并将该屋面防水工程分包给杨勇施工,曹昌雨在工程结束后理应及时给付工程款。曹昌雨上诉称该屋面防水工程是苏健承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与苏健的证言相互矛盾,故对此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曹昌雨另上诉称领条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差欠杨勇工程款,领条确系曹昌雨出具,虽然在形式上不是欠条,但领条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曹昌雨也无法说明领条的其他含义,该领条可以证明是债务人曹昌雨与债权人杨勇约定由第三人板桥中学、原板桥乡政府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板桥中学与原板桥乡政府不能履行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曹昌雨仍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故对此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上诉人曹昌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长文

  审 判 员 陈 思

  代理审判员 郑 霞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玉和

相关阅读
工程垫资利息怎么算?
工程欠款如何打官司?
拖着工程款不给怎么处理?
恶意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款纠纷怎么解决?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