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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28 09: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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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的意见

皖国土资[2005]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自2001年国土资源部同意我省“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立法试验研究”,省政府下发《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以来,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全省38个乡镇范围内进行了试点。三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盘活了存量土地,实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试点乡(镇)集镇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但是一些地方流转行为不规范,不尊重农民意愿,擅自占用农用地、侵害农民利益等现象还时有发生。为规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依法进行。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前,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用地报批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立足于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二、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权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加流转的透明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协议由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成立投资公司的名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协议,再以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用地单位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变相侵害农民的利益。

三、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配置,严禁低价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凡流转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四、严禁拖欠、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青苗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土地所有者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未全额支付的,不得批准用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用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土地使用者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五、切实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管理。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流转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写入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流转。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清理和纠正的情况要以市为单位汇总,在三月底前向省厅作出书面报告。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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