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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所有权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9-18 1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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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惟一性和统一性
惟一性是指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只能由代表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国家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为国有土地的甩有者或与国家共同成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题。统一性是指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的特性
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土地,除了包括城市土地、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等,还包括通过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及在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凡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流转让的单位向性
即土地所有权只能流进,即由非国有土地(在我国只限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而不能流出。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继承
(二)没收
(三)征收
(四)征用
四、国家土地地所有有权的范围
(一)城市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效区的土地
(三)推定为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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