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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7-11 22: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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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日益增多,表现形式多样。此类纠纷,有的通过诉讼解决,有的通过仲裁或者调解方式解决,有的通过上访渠道寻求纠纷的解决,增加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为妥善解决土地纠纷,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和谐与稳定,上海著名律师赵玉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特点及解决方法作一系统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农业税收政策变化引发的纠纷。一是税改后,不仅税费大大减轻,而且种地农民还可拿到良种田和水稻田两种补贴,种地带来的显著利润让原承包户纷纷要求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或转包后看到转承包人的收益丰厚,以转包金过低或转包期限过长要求悔约,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二是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抛荒,村组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收益用于交纳统筹和提留款。

  (二)土地权属不明引发的纠纷。一是过去因兴办学校、乡镇企业、林场、农场而使用村组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组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便利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三)村委会管理不当引发的纠纷。一是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二是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以原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三是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四是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五是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四)地方行政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因分析

  (一)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一方面我国有广袤的草原、耕地。另一方面,农村实际可耕地面积正在日益减少,有些地方甚至无地可种,耕地较多的地方往往工业化程度较低,当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更强,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强,对土地的情感就越深,形成了农村土地纠纷的自然原因。

  (二)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农民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已深入人心,尤其是国家免征农村各种税费,并对种地农民实行政府补贴后,外出务工地的农民认识到即使不出家门,土地也会给自己带来比较满意的收入,收益的变化再次使农民种地的积极性高涨起来,对以前抛荒、转手的土地纷纷设法索要。这是导致农民收益的变化是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三)村委会法制意识淡薄。有的地方村委会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经常发生,从调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是由于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区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纠纷产生的社会性根源。

  三、对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思考

  (一)正确把握农村土地政策的精神实质。农民从不愿种地到挣抢土地,为了耕种土地不惜通过种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原因与其归于农民,不如归于政策之无形大手,因为趋利避害是生存的本能,农民在种地无利可图时选择放弃,转而外出打工另谋生路,当政策的变化让他们重新作出选择时,让他们对当初的放弃承担责任未免不公,因为政策的变化是农民选择的重要依据,不能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因此,我们处理此类案件应本着保护原承包人,使农民不致与土地分离。充分理解和把握国家关于农村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规定。

  (二)发挥行政调解功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矛盾尚未激化,特别是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的承包纠纷,以维护稳定为出发点,以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为核心,由基层政府通过调解组织,民主协商,积极探索处理纠纷的方式方法,妥善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消除土地纠纷的隐患。尽量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化解矛盾,让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成为这类纠纷主要解决途径。

  (三)运用和谐司法的理念稳妥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本着维护原承包人利益的原则,尽量不让农民失去土地。同时,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来,对土地的流转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流转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认真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准予原承包人收回流转的土地,因为流转的土地一般位于农户附近,新的承包人或受让人如不退还土地,实际是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的,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效果不佳。因此,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运用和谐司法的理念通过协商,稳妥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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