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法院该如何处理中介公司业务员收到尾款后未将尾款交付给卖家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7-25 22:50:29

分享到:

概念:卖家要求买家将尾款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陆某,让陆某转交给卖家,陆某收到尾款后未予转交。卖家起诉中间公司和买家,要求两者对尾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8月22日,原告(甲方)与第一被告(乙方)在第二被告(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路的某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卖给被告一,总房价为805000元,甲方应于10月22日之前(含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的标志位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付款协议约定,乙方应当在8月8日前支付定金一万元,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在8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给甲方,过户当日乙方应当将尾款15000元支付给甲方,合同约定由原告的父亲负责代表原告参与房屋买卖交易过程。2011年10月9日,第一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2011年10月28日,原告父亲在与被告一交接房屋的时候要求对方支付尾款15000元,因被告未能当场支付,故写下欠条一份,欠条注明第一被告欠原告尾款15000元,第二被告的业务员陆某作为业务员在上面担保签字。后,陆某电话至第一被告要求支付尾款,原告的父亲电话中告知第一被告,令其将尾款交付给陆某,让陆某转交。第一被告在扣除迟延交房5天的租金400元后将尾款14600元交付给陆某,陆某出具收条一份。陆某收到尾款后未交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尾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一表示愿意支付扣除房租部分的尾款400元。

法律焦点:

本案中被告一是否履行了支付尾款的义务?中介公司是否应对其员工扣留尾款的行为承担责任?

赵玉娟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一将尾款支付给陆某是在原告父亲的授意下进行的,并且合同中约定其父亲代其履行房屋买卖相关事宜,故买家应当视为履行了交付尾款的义务(除扣除的400元外);另外,买家在交付房屋的时候没有对迟延交房5天提出异议,并用欠条的形式表示愿意支付全部尾款,视为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即对交易日期的变更,故买家主张该部分租金损失难以得到支持。中介公司员工陆某代收尾款的行为,原被告均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故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准许被告一支付尾款400元,判令被告二支付尾款14600元。

通过上文,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上海著名律师赵玉娟将免费为大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相关阅读
“凶宅”与房屋出售方披露义务的界定|判例解析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产纠纷问题|判例解析
购买存量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风险?
买到查封房产怎么办?
买房贷款要符合哪些条件?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