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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未经妻子同意,法院判决过户无效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8-03 23: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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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律师赵玉娟点评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该案子卖房未经妻子同意,法院判决过户无效。案子概要,判决朱某军与朱某军公婆签订的海防路某号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房屋户名恢复至朱某军名下。

2005年9月15日,周某工与朱某军登记结婚踏上了红地毯。同年12月下旬,朱某军与销售方签订房屋出售合同,以19.5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2006年5月5日,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朱某军一人。在2008年2月上旬,朱某军与父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转让价人民币43万元转让给父母亲。转让后的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朱某军父亲,母亲为共有人。

2009年9月下旬,周某工向法院起诉称因夫妻关系不和,她是在时隔一年后才获悉上述房屋转让情况。周某工认为丈夫朱某军瞒着她,私下擅自将属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父母亲,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方式作明确约定。该行为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无偿地将房屋产权“金蝉脱壳”,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作为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法庭上朱某军及父母辩称,涉案房屋是当年朱某军要结婚,父母亲用毕生积蓄钱购买的,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向亲友借款,曾在买房前就言明该房款只能是借给朱某军的,房产证上只能写朱某军一个人的名字,且产权证要放在父母亲处,待父母亲晚年衰老及朱某军有经济能力和居住条件后,再还给父母亲作养老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朱某军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周某工与朱某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周某工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朱某军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父母亲,获得过周某工的同意,那么朱某军与父母亲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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