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邮箱:1069603747@qq.com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业务范围
特色服务
诉讼费计算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8-23 14:29:43

分享到: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将使用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监制,并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市使用。已取得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均可在市国土房管局领取合同文本。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编号分别标注N、W、J以示区别。
  二、市国土房管局从即日起不再印制《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三种契约文本)。开发企业尚未使用的三种契约文本,在征得买房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使用到12月31日。自明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前买卖双方已签订的(含已经办理预售预购登记的)三种契约文本不再换签新的买卖合同。
  四、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限于取得内销、外销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使用。现房和存量房屋买卖的合同仍由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自行制定。
  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特此通知。

相关阅读
购买二手房能否过户
产权证如何加名
租赁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购房遭遇欺诈如何维权?
二手房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咨询热线:139-1653-5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