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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再转让的法律问题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3-09-12 10: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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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购房者经常遇到一个这样的问题,问期房是否可以再转让、是否可以购入、而有些地方性文件不允许期房再转让。而有的地方是却允许转让和备案,同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1、预售商品房尚未付清房款的购房者应该先征得开发商同意方能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2、已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购房者可以与新购房者订立转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

  3、转让合同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前往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为防止期房的过渡投机还没有对再转让直接备案,而是从严控制,往往造成期房再次购入者风险增大。

  4、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应依法交纳相应的税费。如没能进行再转让备案,则只能出让方做出房产权证后再过户给受让方,如是这样的合同不需通知房产商,但如出让方把房子再卖给了第三者,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存在较大的风险。

  5、如果出让方办理了商品房抵押贷款,而受让方也要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则双方应去原银行询问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如果可以并且符合条件,双方直接办理“转按揭”手续即可;如果受让方不需要办理抵押贷款,则出让方应办理解除抵押贷款手续,否则将会给双方办理备案或产权登记带来障碍。

  6、如果确是房子不想要而原价转让,你也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并且还应当与贷款银行办理终止贷款合同手续,注销抵押登记,在上述手续办清后,新受让方即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但终止预售合同通常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另外这种转让如果有相当大的差价没有依法纳税,定是有阴阳合同(就是差价),发生纠纷会给你带来麻烦。

  最后,由于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过程中法律关系复杂,程序繁琐,无论是出让方和受让方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把关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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